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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61岁)死亡索赔54.8万委托苏义飞律师-肥东法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11-03  阅读:
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李xx(死者丈夫)
原告:李xx(死者儿子)
原告:李xx(死者儿子)
原告:李xx(死者儿子)
原告:金xx(死者母亲)
被告一:陈xx
被告二:合肥苏源纯净水厂,系皖A5H586号货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399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45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1994.73元、丧葬费22300元、交通费5467元、食宿费6200元、殡仪停尸等合理费用5689元,合计548051.73 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8日,被告陈xx驾驶车牌号皖A5H58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KM+450M处(梁园镇境内),撞到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张xx,造成张xx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经过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陈xx负全部责任、死者张xx无责任。
通过调查皖A5H586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是本案被告合肥苏源纯净水厂,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为保护死者家属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3.11.3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电话: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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