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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家属合肥车祸死亡赔偿73万元诉状-肥西法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助理朱升禹,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 告:潘xx(死者妻子),女,汉族,19xx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xx号。
原 告:韩x(死者儿子),男,汉族,19xx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xx号。
原 告:韩x(死者女儿),女,汉族,19xx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xx号。
原 告:韩x(死者女儿),女,汉族,19xx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xx号。
原 告:韩xx(死者父亲),男,汉族,19xx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xx号。
原 告:巢xx(死者母亲),女,汉族,19xx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xx号。
被告一:徐xx
被告二:张xx
被告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 负责人:徐起青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4785.5元、死亡赔偿金420484元、误工费14384.67元、护理费156.36元、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费60元、丧葬费20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4534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3859.9元、住宿费1040元、殡仪停尸等合理费用3948元,以上合计733632.43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20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徐xx驾驶车牌号浙HF3368号“起亚”牌小型客车由浙江衢州驶往河南新乡,行经京台告诉公路下行线1064km+700m处,撞到前方被告张xx驾驶的豫NZM700号“长江”牌小型轿车,造成张毛见、韩xx、赵xx、关xx受伤,韩xx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本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徐xx主要责任责任,张xx次要责任,韩xx无责任。
通过调查浙HF3368号“起亚”牌小型客车实际车主也是本案被告徐xx,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为保护死者家属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

合肥市知名律师苏义飞,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常年从事诉讼案件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立了合肥第一家专业的律师团队,目前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同时苏律师也是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公益律师。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弘扬法治、秉承正义”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理念。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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