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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车祸爱车贬值损失遭拒赔诉讼-肥东法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原告:郭xx
被告一:陆xx
被告二:肥东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肥东县梁园镇。
负责人:陆xx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B座307室。
负责人:乔传淑 职务:经理 法务张冠华电话:15955178794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9720元、交通费2700元、其他合理损失8100元,合计20520元(贬值损失待鉴定后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陆xx驾驶皖A597xx号重型货车,沿振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桥头集红绿灯处,因驾驶不慎,撞上前方同向正在等红绿灯的原告驾驶的皖AZG0xx号小型客车。
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xx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费13300元虽然由被告陆xx支付,但车辆维修后有较大影响,车辆实际价值明显贬损。另查明,皖A59729号重型货车车主是肥东县北方汽车运输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2年 11月 9日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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