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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事故、工伤竞合是双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6-12-08  阅读:
        网友:公司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
       苏义飞律师:前几年合肥地区实行补差,从今年开始,合肥地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双赔,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后,合肥市开始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相关链接: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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