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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谅解书就判缓刑合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王某无照驾驶把余某当场撞死,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愿意对受害人余某家属作出赔偿,法官表示如果王某赔钱,就可以要求余某家属出具一份“谅解书”,王某即可被判处缓刑,如果拿不出钱作为赔偿,就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王某家属表示,只愿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余某家属签订“切结书”,要不就让王某在监狱里呆了,反正王某即便是出狱也挣不到多少钱。后余某家属不同意,王某便没有被判处缓刑。相信很多律师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很多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如果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作为交换条年,被害人就会被要求出具一份“谅解书”,有了“谅解书”,被告人一般都会被法官判处缓刑,相反对于有些被告人,虽然他们是从犯,也有法定减刑的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各方面的情况,他们也符合缓刑的各方面条件,就是因为他们没有钱赔偿被害人,被害人不愿出具“谅解书”,没有得到赔偿,被害人心理不平衡,找到法官胡搅蛮缠,抓住问题不放,非要被告人“坐牢”,要不就不断上诉。法官迫于这种压力,没有被害人的谅解书,也只好违心作出判决。

      诚然,对于公诉案件,由被害人所出具的“谅解书”可以作为法官予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这种作用不要因外界的干扰等因素被无限放大,更不能因被告人是否有钱赔偿看被害人的态度来判案。被告人是否被处以缓刑,最主要还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是否有投案自首及悔罪表现等综合情况予以考量。鉴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下和解的基本原则,基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法官应当始终如一,坚持原则,不要被被害人牵着鼻子走。有句话叫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些被告人为了达到其不当目的,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干来扰法官的量刑裁判,在法官判决作出之前,他们会不择手段:诸如跳楼、写血书、贴大字报、示威等过激方式意图从心理上干扰法官,有些胆小怕事的法官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也会作出妥协。

     笔者遇到过这样一件事,一位病人经过一家药店门口时,其脸色苍白,一直流虚汗,药店老板出于热心,就让她到药店坐下,给其拿了一支葡萄糖服下,仍未见效,药店老板就将病人送往人民医院,结果病人不知什么原因死亡,后该药店老板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的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由葡萄所引起的,但死者当时不宜口服葡萄糖。最终在审判阶段,被害人家属抓住问题不放,非要说是被告人将其治死,要求被告人作出巨额赔偿,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结合各方面情节,予给被告人判处缓刑处罚,但由于担心被害人家属会无理取闹,而被害人家属如果得不到赔偿就拒绝在谅解书上签字,最终双方达不成协议,没有被害人“谅解书”,无奈之下,被告人还是 被判处了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笔者认问,对于“谅解书”,虽然其有一定的作用,但法官判案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谅解书当成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有些贪财家属,没有一点亲情与正义感,哪怕是暴力犯罪,只要被告人愿意赔钱,甭说“谅解书”了,什么条件他们也会答应。有些不缺钱的被害人,即便是被告人的条件符合缓刑条件,他们也不会出具“谅解书”,为了满足私欲,无论如何,他们都会想把这些被告人置于死地,永世不得超生。

     对于上述两种被害人的心态,与国家的刑事制度基本原则严重相背,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谅解书”不要成为公诉案件私下和解的“潜规则”,审判法官更不要被被害人的态度干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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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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