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合肥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 交通事故律师 » 诉讼流程 » 正文
交通肇事支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网友:苏律师,现在车祸死亡案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后,还支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吗?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单独提起民事起诉,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苏义飞律师整理如下依据,合肥法院均已经依此法律依据支持“两金”:
一、《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四、《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电话: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律师合作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电话:15856502022 QQ:1490768033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136号